补贴对象及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创业,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同等享受待遇。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企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地或者非原户籍地。
补贴项目及标准:
1.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多人合伙创业的,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利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3.社会保险补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且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4.基本生活补助: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且取得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